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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原创  作者:admin  日期:11/07/11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豫质监质发[2003]110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名牌战略工作,调整我省争创名牌产品的积极性,保证河南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科学、公正、权威,参照《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各管理部门、权威机构及有关专家意见基础上对《河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河 南 省 名 牌 产 品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河南省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鼓励我省企业积极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国内、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 (1996年~2010年)和省政府制定的《河南省质量振兴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河南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并公布的河南制造的产品。
     第三条 河南省境内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均可申报“河南省名牌产品”。
     第四条 河南省名牌产品的申报与评定工作坚持以下原
     (一)企业自愿申报;
     (二)科学、公开、公正;
     (三)以市场和用户评价为基础,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用户满意度和市场质量信息为依据,以政府引导、推动、监督、规范为保证,以专家评价认定为主要方式进行;
     (四)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河南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河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管质量和经济工作的相关部门的领导组成,负责组织制定河南省名牌战略实施意见、河南省名牌战略实施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对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提交的省名牌产品评价结果审核批准,并负责表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
     第六条 “河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以下简称“推进委员会”)由政府部门、社团组织、新闻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河南省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评价、宣传和管理工作,负责公布河南省名牌产品评价范围和目录,公告河南省名牌产品评价结果。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名牌战略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并审查河南省名牌产品申报材料;
     (二)收集有关产品质量状况、监督检查结果及市场反馈信息;
     (三)组织中介机构对申报产品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
     (四)协调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河南省名牌产品”进行评价;
     (五)组织开展河南省名牌产品宣传和经验交流活动;
     (六)对获得“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对“河南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调查和处理用户和消费者对河南省名牌产品的投诉,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
     (八)制定实施河南省名牌战略发展规划。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河南省名牌产品”的产品及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全省乃至全国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品牌知
名度居全省乃至全国同类产品前列;
     (三)企业具有先进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四)产品按照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五)企业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六)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度高;
     (八)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产品在全国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均为合格;近三年出口商品检验合格;近三年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九条 河南省名牌产品评价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为主,兼顾效益和发展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条 市场评价主要体现为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出口创汇率三项指标。市场占有率和用户满意度反映消费者(用户)对申报产品的认可和接受程度。 出口创汇率衡量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程度。
     第十一条 质量评价是考核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持续保持这种水平的能力,评价指标包括实物质量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二个方面。其中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主要是与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比较,包括采用标准的先进性,产品等级品率及质量损失率;质量保证能力则反映企业稳定保持相应质量水平、不断进行质量改进的能力,表明企业质量管理有效性,包括企业资源保证能力、质量体系建设情况、开展QC活动及TQM活动情况等。
     第十二条 效益和发展评价主要评价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效益评价重点选择企业规模水平及在同行业中的排名、企业总资产贡献率两个指标;发展评价重点选择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重、企业新产品产值率、产品技术在全国同行业中的领先情况等三个指标。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制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对不同产品确定调查方案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 由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河南省名牌产品评价方案》。
第五章 申报与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所在地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河南省名牌产品,填写《河南省名牌产品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有效材料一式三份: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
     (二)最近三次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或相关证明;
     (三)企业质量认证证书(体系认证或产品认证均可)或者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体系的证明材料;
     (四)产品现执行的标准文本及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对该标准水平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的证明材料;
     (六)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或实行行政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许可证复印件:
     (七)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的证明。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河南省名牌产品的申报材料,负责组织本地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中介组织对申报企业的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的监督抽查情况、产品的实物质量指标、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用户满意情况、市场销售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以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提出综合推荐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介组织及有关专家对申报企业及产品进行质量、市场、效益、发展等方面指标的综合评价;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申报产品的用户满意度进行调查; 收集有关质量检验、监督检查信息,征求有关综合管理部门、威机构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作为评定河南省名牌产品的基础。
     第十七条 河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在充分收集信息、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依据大量详实的数据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确定名牌产品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对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上报的名牌产品名单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河南省名牌产品”荣誉证书。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河南省名牌产品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条 河南省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确定,指定或授权专门机构负责制作。获得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将河南省名牌产品标志在其广告、铭牌、使用说明书、包装物上使用,但必须注明所获得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有效期间。企业使用河南省名牌产品标志,必须到指定机构定做或购买名牌产品标志, 图案必须准确无误,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第二十一条 获得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应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各项法律、法规,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进一步强化质量管理,保持和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河南省名牌产品的信誉。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名牌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处理;河南省名牌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布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各省辖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未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同意,不得擅自公布。
     第二十三条 获得“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应定期(一年一次)向所在地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产品质量状况, 由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当河南省名牌产品生产不稳定或质量状况得不到有效控制时,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停止使用河南省名牌产品标志, 自觉维护河南省名牌产品的信誉。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出现用户、消费者投诉、质量事故、国家或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况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查证情况分别给予通报、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报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用户与消费者有权对河南省名牌产品进行社会监督。
第七章 资历与罚则

     第二十六条 荣获“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河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开发,各有关部门应简化手续,优先审批,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二)河南省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省免检产品的待遇;对符合出口免检条件的,报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法予以免检;
     (三)河南省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中重点保护名优产品的范围;
     (四)河南省名牌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 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各省辖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安排;
     (五)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对河南省名牌产品的广告宣传工作, 以弘扬和扩大名牌产品的知名度。
     第二十七条 省设立“河南省名牌战略发展基金” (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用于河南省名牌战略的组织实施,奖励对争创河南省名牌产品及中国名牌产品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冒用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伪造或者冒用河南省名牌产品标志,未经授权私自印制河南省名牌产品标志, 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河南省名牌产品的声誉和权威,省以下各级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进行本地、本部门“名牌产品”评定或任何类似的评比活动,否则,将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有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参与河南省名牌产品审查、评定和监督工作的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参加河南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报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法获得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撤销并通报,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河南省名牌产品申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产品、工程、服务类产品。这些产品的评定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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