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国家质检总局“八严禁”规定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9-12-13 22:46:30 点击:次
一、严禁在工作日中午和执法活动中饮酒。
二、严禁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挂靠单位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
三、严禁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宴请。
四、严禁开会、办班发放礼品。
五、严禁收受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的礼品。
六、严禁个人借用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的小汽车。
七、严禁到下属单位和由工作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八、严禁接受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安排的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下一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八项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