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准、非强制检定项目收费公示
一、 收费依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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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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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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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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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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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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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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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和样机试验,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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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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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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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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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200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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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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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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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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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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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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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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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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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15]1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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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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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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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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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201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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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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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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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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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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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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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示期间咨询联系电话 0377-63118528
三、 价格监督电话:12358
四、 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校准的,申请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校准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校准人员的有关费用(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校准费)。
五、 收费清单
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经营性委托检验收费公示
一、 收费依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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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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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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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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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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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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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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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15]1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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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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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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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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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发改收费[2015]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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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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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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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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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201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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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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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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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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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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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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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示期间咨询联系电话 0377-63126979
三、 价格监督电话:12358
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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